基督与律法(律法主义、反律法主义之根源探讨)

本篇所查考的主题是基督与律法的关系,为了更加整全的从圣经本身去探讨这个话题,我会罗列相对较多的经文。一个基督徒对律法和基督的关系的认识,会决定该基督徒对称义、成圣的理解,然后落实自己领受的时候,会带出三个可能的果子: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合乎中道的对成圣理解

  • 律法是神自己的话语

[出 24:12] 耶和华对摩西说:“你上山到我这里来,住在这里,我要将石版并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赐给你,使你可以教训百姓。”

“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”,是在明确宣告一件事情,摩西所领受的律法乃是上帝亲自写下。这样的宣告在旧约圣经中通篇存在,类似

[申 33:2] 他说:“耶和华从西奈而来,从西珥向他们显现,从巴兰山发出光辉,从万万圣者中来临;从他右手为百姓传出烈火的律法
[拉 7:26] 凡不遵行你 神律法和王命令的人,就当速速定他的罪,或治死、或充军、或抄家、或囚禁。”
[诗 1:2] 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,昼夜思想,这人便为有福。
[诗 19:7]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,能苏醒人心;耶和华的法度确定,能使愚人有智慧;
[赛 33:22] 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,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,耶和华是我们的王,他必拯救我们。
[耶 9:13] 耶和华说:“因为这百姓离弃我在他们面前所设立的律法没有遵行,也没有听从我的话。
[结 22:26] 其中的祭司强解我的律法,亵渎我的圣物,不分别圣的和俗的,也不使人分辨洁净的和不洁净的,又遮眼不顾我的安息日,我也在他们中间被亵慢。
[但 9:10] 也没有听从耶和华我们 神的话,没有遵行他藉仆人众先知向我们所陈明的律法。
[何 4:6]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。你弃掉知识,我也必弃掉你,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。你既忘了你 神的律法,我也必忘记你的儿女。
[玛 4:4] “你们当记念我仆人摩西的律法,就是我在何烈山为以色列众人所吩咐他的律例典章

  • 耶稣并未废掉律法

新约中的圣徒,会有一种错觉,就是基督徒不用遵守旧约的律法。因为保罗会谈及吃肉的问题,耶路撒冷会议也谈及了外邦人需要遵守的几条,而剩余的并没有要求外邦人遵行,这到底是废掉律法还是坚立律法?我们需要从圣经来看。

[太 5:17] 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;我来不是要废掉,乃是要成全
[太 5:18] 我实在告诉你们,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,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。

我们看到耶稣亲口论及律法的时候,肯定了律法不会废去,且都要成全。只是耶稣在地上生活与教导的时候,常常被犹太教的人被论断为不守律法,这是为何呢?我们需要看一个例子,其他的例子类似。

[太 12:10] 那里有一个人枯干了一只手。有人问耶稣说:“安息日治病,可以不可以?”意思是要控告他。
[太 12:11] 耶稣说:“你们中间谁有一只羊,当安息日掉在坑里,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?
[太 12:12] 人比羊何等贵重呢!所以,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。”
[太 12:13] 于是对那人说:“伸出手来!”他把手一伸,手就复了原,和那只手一样。
[太 12:14] 法利赛人出去,商议怎样可以除灭耶稣。

这里,主耶稣明确告诉法利赛人他们对安息日的理解是错误的,因为他们把安息日理解为:人是为安息日设立的。但是圣经说:

[可 2:27] 又对他们说:“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,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。
[可 2:28] 所以,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。”

看这段经文,耶稣特别强调“人子”。所以,耶稣是以人子的身份说这段话的,人子是人的代表,这是他作为第二亚当的本位。主耶稣并没有违背律法,而是将律法的核心活在了当初的犹太人面前。只是因为犹太人固守对律法的错误的理解,导致了律法之主来到承受律法的子民面前,子民却不认识主。

在圣经中,耶稣也常被控告为:贪食好酒之人、鬼附的人等等。这些控告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犹太人对律法的错误理解引起的。而当初的法利赛人则成为律法主义者的代表。

这里主耶稣谈及的“成全”就是指耶稣自己会成全所有的律法。

  • 律法的总纲与基督

[诗 119:160] 你话的总纲是真实,你一切公义的典章是永远长存。
[太 22:37] 耶稣对他说:“你要尽心、尽性、尽意,爱主你的 神。
[太 22:38] 这是诫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
[太 22:39] 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爱人如己。
[太 22:40] 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。”
[加 5:14] 因为全律法包在“爱人如己”这一句话之内了。

诗篇119:160节中的“总纲”具有头、首领、起头,山峰之意。此处和合本翻译为“总纲”是合适的,旨在表达上帝的真实是一切律法的基础,若上帝不真实,律法就不真实。

而马太福音22:40节中的“总纲”,其词为“挂”的意思。所以耶稣这里并没有抽象的用“总体”,“总纲”之类的词语,而是用一个非常详细的场景来谈律法的总纲。他这里是在说:所有的律法都挂在这两条律法之上,所以这两条律法成为了横梁一般的存在,和合本意译为“总纲”甚为合适。批戴经文在襚子上是旧约的律法要求,以色列人非常熟悉挂经文的场景,主耶稣此处用犹太人能够明白的场景来解释律法的总纲。

所以,若其他的律法条例,脱离了这个横梁,其无法被悬挂,旨在表达无法被见证在人面前。所以基督徒在实际遵行上帝的律法的时候,一定要在这两条总纲下遵行,否则会给别人有错误的见证。

在初期教会中,保罗曾经在吃猪肉的事上教导圣徒,一定要以“爱人如己”出发来遵行这条律法;保罗在解释申 25:4的时候,也是把经文在爱人如己的基础上,应用在上帝的仆人身上;保罗在应用“不可偷窃”的律法的时候,要求圣徒要亲自劳作,更是提高要求要分给那缺乏的人,等等之类的对律法的解读,都是这两条总纲之下的领受和解释,这些对人的要求的命令,都在体现爱人如己的命令。

保罗在加拉太书5:14节所谈到的“全律法”的概念,是指关于人的律法。因为加拉太书5章是在讲怎么在教会中处理圣徒之间的关系。自然“爱人如己”的总纲是圣徒在教会中相处的实际。

  • 律法的精意与基督

[林后 3:6] 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。不是凭着字句,乃是凭着精意。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,精意是叫人活(“精意”或作“圣灵”)。

这节经文基督徒非常熟悉,但是常常被误用。最为常见的场景就是,一位圣徒以寓意解释律法的时候,往往不明所以的人会用这节经文来称赞那位释经的圣徒。其实并非如此。

我们需要看哥林多后书3章,其是在对律法的职事和基督的职事做一个对比。最后所要表达的并非是要废去属死的职事,乃是在谈基督的职事超越律法的职事。

[林后 3:7] 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尚且有荣光,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荣光,不能定睛看他的脸,这荣光原是渐渐退去的,
[林后 3:9] 若是定罪的职事有荣光,那称义的职事荣光就越发大了。

我们看上面的经文可以非常明确的知道,“那字句是叫人死”是在说明律法指出罪,罪带来死亡的实际。但律法尚未颁布就已经有了死,所以死并非有律法带来,律法只是指明了一个悲惨的结局,一个看似完美却无法达到的结局。

[林后 3:7] 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尚且有荣光,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荣光,不能定睛看他的脸,这荣光原是渐渐退去的,
[林后 3:8] 何况那属灵的职事岂不更有荣光吗?

保罗从未说要废弃律法,而是谈到属灵的职事超越属死的职事。他一直强调的是超越,不是反对,这是圣徒一定要常记在心的。

最后保罗在这段圣经末尾,谈起了基督与圣灵之关系

[林后 3:15] 然而直到今日,每逢诵读摩西书的时候,帕子还在他们心上。
[林后 3:16] 但他们的心几时归向主,帕子就几时除去了。
[林后 3:17] 主就是那灵。主的灵在哪里,那里就得以自由。
[林后 3:18] 我们众人既然敞着脸得以看见主的荣光,好像从镜子里返照,就变成主的形状,荣上加荣,如同从主的灵变成的。

若仔细联系上下文读这段圣经,是绝对不是将基督与圣灵等同的(基督就是圣灵)。这里在谈论的是属灵的职事的实际,里头基督与圣灵都是实际的参与职事。最后在林后3:18节,非常清楚的以摩西仰脸得荣光这个属死的职事的荣耀,来类比表达圣徒仰望基督得属灵职事的荣耀,如此清晰明白的类比表达,不知为何李常受会在这段经文上大作文章,引出“那灵”的异端教训。

所以律法的精意就是基督!此处绝非是我们平常认知到的在谈论释经的问题,而是在谈论一个职事(属死的职事)指向另一个职事(属灵的职事)的实际。而这两个职事都是出自于神,是上帝计划的两个前后的阶段。

  • 律法的总结与基督

[西 2:13] 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, 神赦免了你们(或作“我们”)一切过犯,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,
[西 2:14] 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,把它撤去,钉在十字架上。
[西 2:15] 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,明显给众人看,就仗着十字架夸胜。
[西 2:16] 所以不拘在饮食上,或节期、月朔、安息日,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。
[西 2:17] 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,那形体却是基督。

这是反律法主义者常常引用的经文,这段经文真意到底是什么?

错误的理解是认为神涂抹了律法,废掉了律法,途径是借由耶稣基督钉十字架。这样的理解是过于唐突的,且与基督自己实际的宣告不符合。在歌罗西书2:14节中,“律例”,“字据”是相近的两个词,但是意思不同。“碍于我们”,“攻击我们”也是意思相近却不同。当代译本是这样翻译这节经文的:

[西 2:14] 撤销了指控我们违背律法的罪状,将它和基督一同钉在了十字架上,

这个翻译是非常简化的翻译了这节经文,但自己认为是正确的领受。早期教父屈梭多模也是如此简化的理解这节经文的。也就是上帝借由基督钉十字架实际涂抹的是我们的罪状,如同上帝自己在我们的罪状上画了一个大大的叉叉,我们因此被称义。若基督钉十字架是涂抹了律法,废掉了律法,则所有犯罪之人无需信主便可得救,因为律法已经废除。但是实际上,基督所做的乃是废掉了具体个体的本罪(犯罪实际),而这个个体一定要对基督有实际的得救的信心才可以获得。所以我们若认为这段经文讲的是废掉律法,则必定成为普救论的支持经文,但实际上,这段经文根本不是反律法主义者和普救论者理解的那样。

所以在歌罗西书2:17节,有一个总结:律法是影子,形体是基督。是在告诫圣徒不要回到因为律例又形成一份新的罪状来被仇敌攻击,而是需要在基督的形体上去看这些影子。

正如圣经在其他处所表达的:[罗 10:4]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。这节经文中,“总结”不是“总纲”的意思,这个“总结”是指“终极”、“结局”、“目的”,我们用更为形象的话语来表达就是:要知道律法被完全行出来是什么样子吗?就是基督的样子。

  • 总论

综上所述,基督并未废去律法,而且基督已经完全律法,使上帝的律法实际活化在一个人上,这个人就是耶稣基督。为此,律法的职事指向基督的职事,律法的总纲指向基督的爱,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。如今我们基督徒仍然要在两条总纲的原则上,遵行律法,那时实际的形体,也为律法实际的属灵的含义。

[罗 8:3] 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 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在肉体中定了罪案,
[罗 8:4]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,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。
[罗 8:5]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;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。
[罗 8:6]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,体贴圣灵的乃是生命平安。

所以,对基督和律法的关系的领受,可以概括为

  1. 基督成全律法且废掉律法,必然引入到反律法主义之中,产生神学上的把成圣等同于称义。
  2. 基督尚未成全律法,基督徒仍然字面遵守旧约律法,必然引入到律法主义之中,产生神学上的把称义等同于成圣,使得弟兄姊妹心中没有得救的确据。
  3. 基督成全律法且不废掉律法。基督徒随从圣灵成就律法的义。将称义和成圣明确的分为基督徒生命的两个阶段,在恩典中不断成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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